第114章 法理之外的人情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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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14章 法理之外的人情(2/5)

告贷于乡绅黄世仁,借银十两,以祖传薄田三亩为抵。”

“父亡故,黄世仁持契上门,言明利滚利,本息共计十五两。”

“赵家无力偿还,田被收。赵阿大为佃户,兼做短工,奉养六旬老母。”

“本年大旱,颗粒无收。赵阿大泣求黄世仁减租,黄不允,反勒令其一日内缴清租子,否则收回田地,并以其母嫁妆抵债。”

“次日,赵阿大未能筹齐银两。黄世仁率家丁上门,强索租税,推搡赵母,欲抢其嫁妆箱笼。”

“赵阿大情急之下,同家丁冲突,乱中,黄世仁身死。”

案情陈述到此为止,最后一行字,是主考官冰冷的提问。

“依律,赵阿大该当何罪?如何判处?详述之。”

陆明渊没有立刻动笔。

他靠在冰冷的墙壁上,闭上了眼睛,眼前仿佛浮现出一幅画面。

一个衣衫褴褛的汉子,跪在干裂的土地上,对着一个乡绅苦苦哀求。

一个白发苍苍的老母亲,被恶奴推倒在地,死死护着身下那只破旧的木箱。

最后,是那汉子绝望的怒吼,以及柴刀落下时,那一声沉闷的声响和飞溅的血色……

这就是大乾的乡野,这就是阳光照不到的角落里,每日都在上演的悲剧。

律法是冰冷的,条文是无情的。

《大乾律》写得清清楚楚,“杀人者死”,这是最基本,也是最不容动摇的原则。

从案情描述来看,赵阿大持刀杀人,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。

判一个“故杀”,处以斩刑,在法理上,毫无问题。

任何一个四平八稳的考生,都会这么判。

这最安全,最不会出错。

但陆明渊的指尖,却在桌案上轻轻地敲击着,发出极有韵律的“笃笃”声。

他的脑海中,浮现出四个问题,层层递进,如剥笋衣。

其一,赵阿大构成何罪?是“故杀”无疑,但此“故”,与前一案中那种主动寻衅的“故”截然不同。

其杀心,起于何时?

起于母亲被辱,生路被断的绝望一刻。

此乃激愤而为,非预谋之杀。

其二,应判何种刑罚?

“杀人者死”,乃是常理。

但《大乾律》开篇明义,便有“德主刑辅”四字。

律法的终极目的,是维护天理人心,而非单纯的以杀止杀。

若不问缘由,一概论死,那律法便成了恶人手中的刀,只会让良善者更加绝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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