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70 中日复交之双边会谈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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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0 中日复交之双边会谈(5/7)

散;

(九)中国内一般排外排日之禁止。

二、关于以上诸项之实行,并承认下记附带事项:

(一)与倭国方面约定之事项,完全须在约定之期限内实行,更有使中、日关系不良之人员及机关,勿使重新进入。

(二)任命省市等职员时,希望容纳倭国方面之希望,选用不使中、日关系成为不良之人物。

(三)关于约定事项之实施,倭国方面采取监视及纠察手段。

以上为备忘起见,特以笔记送达。

此致

何应钦阁下

昭和十年六月九日

华北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

7月6日,何应钦在得到汪精卫的批准后,按该文稿复函,全文如下:

敬启者,六月九日酒井参谋长所提各事项均承诺之。并自主期其遂行,特此通知。

此致。

梅津司令官阁下

何应钦

中华民国二十四年七月六日

这样,以国民党政府军事委员会北平分会代理委员长何应钦,复函倭国华北驻屯司令官梅津美治郎的形式达成协议,史称《何梅协定》。

这样,倭国通过《何梅协定》,攫取了包括平津在内的河北省大部分主权。

1941年12月6日上午9时,中日会谈正式开始,国防部副部长何应钦首先代表中国新政府,首先抛出了三点意见作为这次谈判的必要前提。这是国防部长ZD牵头,会同总参等各有关部门讨论制定,上报新政府决策委员会讨论,MZD总统批准同意的一份文件。旨在迫使倭国政府承认错误,并作出相应的战争赔偿,要让他们永远刻骨铭心地牢记,同中国交恶是没有任何益处的,其具体内容如下:

1、倭国政府必须承认在我国东四省是侵略行为,除了立即撤走全部的军队和移民外,所有物资、财产均属于中国政府,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。

2、所有撤出的日籍人员,随身携带物品不得超过五公斤。而且严格限于日常用品,否则一律没收并处以其价值十倍罚款,情节严重者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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