的主要内容是:凡是在当地华人社团的汉族,或其他来自中国少数民族的华人,中华民国新政府请求日军,对上述驻国外的侨民的生命和财产予以保护,对中国的跨国商业和企业机构予以保护。中国公民在境外所拥有的土地、矿山、建筑等不动产,中国政府视为属于中国的领土和财产。如果日军无力尽到保护职责,请允许中国公民和各个组织机构拥有自卫武器,中国政府已经严令驻境外的中国公民和机构,不得以任何方式介入当地的战争纠纷,中国政府也不允许当地的战争损害中国的利益。作为交换条件,中国政府允许倭国军用和民用船只,无偿使用中国南海指定的航线,倭国是在中国南海海域唯一合法的国家,其他国家未经中国政府批准不得进入中国南海。
中国政府并不指望这个协议起多大的作用,至少能够对日军的野蛮行为有所约束,同时在某些方面可能为中国制造一些有利的借口。倭国方面对我军的战斗力还是有所顾忌,真的在太平洋上闹起来也占不到大便宜,再加上美国海上力量正在缓慢地恢复,总体上来说吃亏的还是倭国。所以,这个《南洋华人利益保护协定》,基本上没有什么阻碍就签订了。倭国海军提出在我国南海几个,要求允许倭国过往船只靠岸补充淡水和食品,我国政府也完全同意,这样的话你倭国人更得认真执行协定。